東海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7 年12 月3 日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8 年6 月5 日校外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校外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修正第2~13條、16條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校外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修正第6條、17條~19條
一、法源依據
本細則依「東海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實習相關單位:係指本校院、系(所) 及實習與學生成就中心(以下簡稱實習中心)。
(二)、實習機構:係指合法立案並與學校簽訂校外實習合作契約,傳授實習生專業知能及技能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實習機會的開發
實習相關單位應積極開發海內外實習機會,實習機會開發可透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由各院系(所)自行開發符合其專業之實習機會。
(二)、各院系(所)提出實習需求,由實習中心協助開發實習機會。
(三)、由實習機構主動向實習相關單位提出實習合作申請。
(四)、由實習中心聯繫實習機構徵詢合作意願。
(五)、上述開發之實習機會,應經實習相關單位所屬之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
四、實習機構的評估
實習機構應具良好制度及信譽、可增進學生實務能力、實習工作性質與學生就讀專業相關,且願意提供具體訓練計畫者。
(一)、為確實瞭解首次合作之實習機構是否符合實習評估要點應於學生實習前由開發之實習相關單位派員至機構實地查訪,並填寫「學生校外實習機構評估表」,經實習相關單位所屬之實習委員會審核,且妥善保存。
(二)、實習機構之實地查訪評估內容應包含:
(1)取得實習機構依法設立或登記文件(統一編號、登記字號或其它相關證明文件:如開業執照、經濟部公司名稱預查申請表、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等)、
(2)實習內容專業程度(如培訓計畫、合作理念、機構組織及相關設施設備等)、
(3)實習權益保障(如保險、工作負荷、工作安全性等)、
(4)相關福利(如,實習待遇、交通食宿)。
(三)、訪視人員取得之依法設立或登記文件,需經院、系或校實習委員會加以核實。
(四)、持續合作實習機構之評估,應考量學生完成實習後所提出的經驗意見或回饋。
五、實習機會的公告與媒合
實習相關單位應於學生實習前1至3個月,公告實習相關訊息(包含實習機構、實習地點、實習起訖時間、工作項目、實習待遇、膳宿等),供學生選擇參考之用。
(一)、實習相關單位得邀請實習機構舉辦實習說明會,以促進實習媒合。
(二)、學生在獲得實習資訊後,得依各(所)實習課程規定,考量個人志願、專長、能力等因素,向實習相關單位提出校外實習申請。
(三)、實習相關單位得協助實習機構以書面審查或面試方式辦理實習甄選。甄選應以公平、公開為原則;未成功媒合之學生,得由各院系(所)另行安排實習機構。
(四)、經媒合成功後,建議學生知會或委由學校轉知家長相關事宜,並由學校實習相關單位協助合約書簽訂。
六、實習合約書的簽訂
實習相關單位於確定實習名單後,在學生至實習機構報到前,應與校外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書,以保障學生實習期間之權益。合約書內容應由實習相關單位所屬之實習委員會擬訂確認。
依學生實習內容可將實習類型分為「一般型」(亦稱學習型)及「工作型」(亦稱勞資型),實習合約書因實習類型不同而依規簽訂。合約書其內容可於範本框架下依實際需求自行調整。
(一)、「一般型實習」係指實習生於實習期間,以學習為主要目的,無從事學習訓練課程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僅具學生身分。實習機構並無提供實習學生薪資,或僅提供獎助學金與津貼,學生與實習機構為養成教育之實習關係。各系(所)與實習機構簽訂一般型校外實習合約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雙方負責事項、實習起訖時間、實習場所、實習時數、請假規定、採計學分數、成績考核、實習期間相關給付、學生團體保險、實習生不適應之輔導轉換方式、實習爭議處理方式、契約生效、終止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於一般型實習生實習過程屬教育學習,每日實習時數不得超過8 小時,並不得於午後10 時至翌辰6 時間進行,以維護實習學生之學習品質及安全。
(二)、「工作型實習」係指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除從事學習訓練外,有勞務提供或工作實習,實習機構提供實習學生薪資,學生與實習機構為僱傭關係,兼具學生及勞工身分。實習相關單位與實習機構簽訂工作型校外實習合約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雙方負責事項、實習起訖時間、實習場所、實習時數、請假規定、採計學分數、成績考核、工資待遇、實習生勞工相關保險、實習生不適應之輔導轉換方式、實習爭議處理方式、契約生效、終止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實習機構應依法為實習生辦理勞工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實習時間、休息時間、請假、例假與休息日規定、工資、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動契約內容,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三)、實習相關單位應督導學生確實瞭解校外實習合約書內容,以保障自身權利義務。
(四)、辦理海外實習,得依需求以雙語合約書簽訂。
(五)、簽訂完成之合約書(含計劃書及附件),應由各院系(所)協助上傳至本校「校外實習資訊平台」。
(六)、各單位若因公部門專案等特殊狀況得以公函替代校外實習合約,公函(含其附件)所載內容應明列參與校外實習之學生系級、姓名、人數、課程名稱、學分數、實習時數、實習期間、實習工作項目、實習待遇、校外實習保險等事項。
(七)、實習合約書若涉及保密條款,實習生應確實遵守保密之責任。
七、實習計畫書的擬訂
各院系(所)應依實習課程之內容,與實習機構共同協助實習學生擬訂「實習計畫書」,並應列為實習合約之一部份。各院系(所)應透過院或系(所)課程委員會邀請業界專家,共同研訂具有專業核心能力和職能導向的實習課程目標及評估實習學習成效的指標。實習課程之各項課程規劃須經院或系(所)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
實習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一)、基本資料:學生姓名、實習機構名稱、實習期間、實習時數(每周時數或總時數)、課程學分數、校方輔導人員姓名、實習機構指導人員姓名。
(二)、實習學習內容:實習工作項目或學習內容(各階段實習內容規劃及時程分配、學習目標、課程內涵)、實習機構提供之指導與資源說明、校方輔導人員之訪視與輔導內容。
(三)、實習成效考核與回饋:實習成效考核指標或項目、評分比例與實習課程後回饋規劃。
(四)、實習計畫書應於學生實習前完成,合計一式3份,學生、校方輔導人員、實習機構指導人員各執乙份。
八、實習座談會或行前訓練
各院系(所)應在學生實習前,提供實習生職前訓練或舉辦說明會,使其了解實習內容、修課規定及實習期間之權利及義務等相關事項,其內容應包括:
(一)、實習機構、工作項目、實習起訖時間、實習時數、成績考核標準等實習內容說明。
(二)、正確的職場倫理觀念與職場安全觀念。
(三)、交通安全、住宿安全、性騷擾防治教育。
(四)、緊急事故應變原則。各院系(所)須建立包含實習生及其緊急聯絡人、院系(所)緊急聯絡窗口及實習機構指導員等人之通訊錄,以利保持聯繫。
(五)、依本細則第十二條之實習期間請假規範。
(六)、依本細則第十三條規範之實習申請異動方式。
(七)、實習課程說明會,得邀請校外實習機構、產業專家或學長姐與會分享,讓學生更瞭解校外實習環境與內容。
九、辦理學生保險
各院系(所)於實習生校外實習前,應為學生辦妥團體保險,以提供學生實習期間之安全保障。
(一)、保險公司優先選用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招標之得標廠商。
(二)、投保費率以能提供相同保費享有「傷害保險200萬元」及「傷害醫療險限額5萬元(含門診實支實付及住院日額給付)」之保障為原則。
(三)、保險辦妥後,應讓實習生瞭解保險內容。
(四)、學生團體保險費用將由學校編列相關實習經費補助之。
十、實習機構的職責
實習機構之職責以簽訂之校外實習合約書(含實習計畫書)內容為主,實習相關單位應與實習機構說明學校校外實習課程相關規定,並督促實習機構善盡下列培訓與指導之責任:
(一)、提供實習學生擔任職務之必要訓練。實習機構應指派具相關專長之指導人員指導實習生,提供學生專業指導、訓練與生活輔導,並定期對實習生的實習成效、服務態度、出勤狀況進行考核。
(二)、協助校方輔導人員瞭解實習學生實習狀況,並與其共同輔導學生。
(三)、實習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要求實習生繳納保證金、排除實習生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超時訓練實習生、要求實習生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限制實習生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及其他不當損及實習生權益之行為。
(四)、學生實習期間,實習機構不得因其國籍、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違常、性別或性傾向之因素,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影響學習權益。
(五) 學生實習期間,如遭遇性騷擾時,實習機構須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立即(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通報。
十一、校方實習輔導人員職責
各院系(所)之專任教師皆有義務擔任校方實習輔導人員之責。教師應依院、系(所)安排授課、督導實習生,善盡各項實習輔導的責任。校方實習輔導人員之職責為:
(一)、協助學生瞭解志趣,輔導學生選擇合適之實習機構,並會同實習生完成「實習計畫書」。
(二)、與實習機構指導人員共同輔導與協助學生進行實務實習。
(三)、學生實習期間校方輔導人員應至實習機構進行輔導及訪視,以了解學生實習情形及校外實習合約書落實的狀況。輔導訪視須實地查訪至少一次,並不定期以電話或視訊與學生保持聯繫,以了解學生實習情況,必要時協助解決學生實習各項問題,如為境外實習,學生之輔導訪視,得由當地校友協助之。
(四)、輔導訪視人員須填寫「校外實習學生輔導訪視紀錄」,以作為檢討改進之參考。
(五)、學生實習期間,輔導人員若發現實習生適應不良或違反校外實習合約書之情事,應立即向院、系(所)提出報告並協助處裡。必要時院、系(所)實習委員會應立即協助實習生適應、要求實習機構改進或對學生進行其他安置,且需詳加記錄,供學校主管機關查核。
(六)、輔導人員於訪視過程中如發現實習機構之缺失、違反合約書情事或可能涉及違反勞動法令,應主動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實施勞動檢查,以保障實習學生權益。
(七)、輔導人員應評閱實習學生各項實習報告、考核實習成效,並出席實習相關會議,反映問題及協助處理。
(八)、輔導人員輔導差旅費將由學校編列相關實習經費補助之。
十二、實習期間的考勤
學生實習期間的請假和考勤,依實習機構規定辦理,實習機構無明確規定者,則依學校請假規定辦理。
(一)、學生實習期間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並經實習機構主管及實習輔導人員核准,未辦理者視為曠職,實習期間曠職者視同曠課。
(二)、出勤記錄應列入實習成績考核項目。
(三)、實習生無正當理由缺勤致實習機構辭退或終止實習,經學校查證屬實者,由院系(所)實習委員會決議其實習課程停修與否或成績評分方式。
(四)、學生實習期間,如須返校參與實習座談、研習活動或辦理課程/畢業手續等,可不列入缺勤計算。
十三、學生實習期間異動
學生實習期間,若遇機構因素(如性騷擾、暴力行為、違反合約書規定等)或個人因素(如適應不良、家庭因素、生涯規劃等)需申請實習異動時,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由實習生本人或實習機構向校方實習輔導人員反映,並填寫「校外實習異動申請表」。
(二)、校方實習輔導人員應介入了解評估情況與輔導改善,並追蹤學生後續狀況。
(三)、經協調後,若情況獲改善且雙方同意繼續實習者則結案。若短期內(兩星期為原則)情況未獲改善,校方實習輔導人員應將異動申請案報請實習輔導委員審議,經同意後始得終止或轉換,機構轉換每位學生以一次為限。
(四)、經實習委員會同意終止實習者,校方實習輔導人員應協助學生請原實習機構協助填寫「終止校外實習合約實習機構同意書」,並於一周內交回學校。
(五)、實習終止後有意轉換實習機構者,應依本細則第六條與新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書,且學生之實習成績計算方式可參酌轉換前後之實習機構評分後給予實習總分。
(六)、終止實習且不轉換實習機構者,實習課程可依退選、停修或成績不及格辦理之。
十四、實習爭議協商處理
實習期間,學生若與實習機構間產生爭議,應向校方實習輔導人員反映,由實習輔導人員與實習機構共同商議爭議改善方案,如未獲改善,得循實習爭議處理。學校各級校外實習委員會應立即啟動爭議協商與處理機制,並召開會議進行討論。
(一)、實習爭議討論會議應邀請實習機構代表、該案實習生、專家學者,共同參與申訴會議,具體瞭解相關事實並進行客觀之評斷與決議,亦得視事件性質,邀請本校法律顧問或勞工局等相關人員列席協助釋疑,並作成紀錄。
(二)、實習爭議討論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出列席會議之人員,應對外嚴守秘密,並不得於會議結果公告前,對外宣佈討論結果。
(三)、如爭議事件明確違反合約書或勞動相關法令之規定,應由校方法律顧問提供學生法律諮詢,協助學生向主管機關提請協調或申訴,並依法採取相關法律途徑,以確保學生實習權益。
(四)、爭議事件當事學生及實習機構應確實依據會議決議進行調整及改善,如有任一方不同意決議結果,則由校方實習輔導人員協助學生申請轉換實習機構或終止實習。
(五)、實習機構不得因實習生請求爭議處理或提出申訴,而給予差別對待或不利處分。
(六)、實習生於實習機構學習期間遭性騷擾時,其申訴之提出及認定,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實習生於實習機構學習期間之學習機會、學習內容、成績評量、待遇或獎學金之給予,遭實習機構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時,其申訴之提出及認定,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辦理。
十五、緊急意外事件或職災通報
發生緊急意外或職災相關事件時,學生或實習機構指導人員應立即通知校方實習輔導人員,以便協助醫療或相關事宜之處理。校方實習輔導人員應立即向學生導師及家長通報問題發生狀況,並前往實習機構瞭解事件發生情形,研擬可能之處理方式。
(一)、一般型校外實習之實習生,於實習機構實習期間,因學習訓練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實習機構應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辦理,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七章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規定。學校應主動協助實習生,依辦法規定請求補償。
(二)、工作型校外實習之實習生,於實習機構實習期間,發生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實習機構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辦理。學校應主動協助實習生,依辦法規定請求補償。
(三)、由健康暨諮商中心對學生及家長進行輔導,法律責任問題之處理與請領保險理賠,必要時得邀請本校法律顧問或勞工局等相關單位共同協助處理。
(四)、校方實習輔導人員應將處理情形作成紀錄,由各院、系(所)妥善保存。
十六、實習學習考核與意見回饋
學生校外實習考核包括成果展現、成績評核;實習意見回饋包含實習機構、實習生及校方輔導人員之回饋,以下分別訂定之。
(一)、實習考核
1. 實習成果展現:學生應於實習期間依其實習計畫書之規畫完成校外實習報告,實習報告內容可自行設計,並由學校輔導老師及業界輔導老師共同指導與評定成績。其它輔助成果展現之方式包含實習期間完成的作品、實務技能的檢定、相關證照的考取等,各院、系(所)可於學生完成實習後,透過實習成果觀摩等相關活動展現實習成果,供校方實習輔導人員與實習機構指導人員評估實習成效。
2. 實習成績考核:各院、系(所)應依校外實習課程安排有關學習之成績評量與考核,以瞭解學生實習過程之成效,評量方式可依各院、系(所)實習課程規劃及實施長短而定,校方可提供相關範例供參考,並由院、系(所)自行調整之,實習期間學生之學習狀態及出勤紀錄亦為考核項目,成績合格者,即取得該課程學分。
(二)、實習意見回饋
1. 實習機構之回饋:各院、系(所)可透過問卷調查「實習機構輔導老師考評與回饋表(範本)」或訪談之方式,蒐集合作機構對於課程強化及調整意見,並適時將意見納入實務調整之參考,以提升學生實習成效並提供後續實習相關制度修正參考。
2. 實習生之回饋:各院、系(所)於學生實習結束後,可請實習學生針對實習課程進行評估及回饋,以利校外實習課程之改進,評估方式可依各院、系(所)需求而制定。
3. 校方實習輔導人員之回饋:於學生實習後,校方實習輔導人員可於回饋問卷「校內輔導老師訪視紀錄與考評表(範本)」填寫回饋建議,以供未來實習課程檢討與改善。
十七、各實習相關單位應配合教育部「校外實習」校庫填報及學校校外實習課程自我評鑑作業,收回相關檢核文件。各項文件及其歸檔保管單位如下:
(一)、受理實習申請單位(即學校主責辦理校外實習簽約單位):
校外實習合約、實習機構評估表、實習需求/媒合調查表、實習申請表、工作型實習之勞保投保證明、公函等。
(二)、實習學生所屬學系:
學生實習名冊、學生實習計畫、學生校外實習學習歷程檔案(如實習週(月)誌、實習心得暨實習成果報告)、實習時數佐證文件、訪視輔導紀錄、學生校外實習總成績評分表、學生校外實習自我評量暨機構滿意度問卷、實習機構輔導老師考評與回饋表、實習課程說明會、實習行前說明會及院/系級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記錄等。
(三)、上述文件保存年限,應至少保存五年(含)。
十八、本施行細則施行前學校與實習機構已簽訂之校外實習合約書,得依原合約有效期間約定事項辦理至屆滿為止。
十九、本施行細則經校級校外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