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校外實習委員會核備
第一條 為提升本系學生職場競爭力,使學生專業理論與實務相結合,推動職場訓練,培養更能符合產業界需求之人才,依照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之規定,訂定本系大學部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校外實習課程場所須與化學相關之產企業界,實習課程之開課、學生選課及成績處理,悉依本校修課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校外實習機構必須為國內、外登記有案且制度良好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且與本系協商簽訂實習合約書、或有公函證明。實習期間由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與實習機構協調各項相關業務,以確保學生實習安全與品質。
第四條 學生參加校外實習得授予學分,實習期間得安排於學期中或寒暑假,實習課程每學分之實習時數至少六十小時,實際實習時數由本系決定之。
第五條 學生於學期中校外實習無法返校上課,其註冊與實習學分之抵免依學則相關規定辦理。本系預先規劃學生實習完畢之可抵免課程與學分數,至多可抵免三門課程9學分。抵免之課程經系課程委員會通過提報教務
處審核。
第六條 學生至校外實習應經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核後,必須辦理意外保險始得前往實習機構實習,保費、實習期間之膳宿、交通以及其他費用由學生自行籌措。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學生,出國實習須依兵役法施行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系所於實習開始必須召集學生舉辦行前說明會,說明實習機構之職場環境以及實習相關注意事項,俾讓實習學生瞭解並遵循。
第八條 學生若於實習期間因病或特殊事故必須請假或無法如期報到者,均須報經實習機構核准,並依規定辦理請假。
第九條 學生實習期間,由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學生實習之督導、成績之評定、學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則須定期撰寫繳交工作日誌,實習結束後需繳交實習心得總報告或舉行成果發表,以供教師評估實習成績之參考。學生實習期間的相關資料與表單應妥善保存備查。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