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海大學理學院化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執行要點

東海大學理學院化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執行要點

民國115年5月20日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115年5月27日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115年6月22日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通過

一.  東海大學理學院化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推展與督導學生實習業務,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二條及本校各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點、第七點規定,訂定東海大學理學院化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系設置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 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 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 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 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 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 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 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三.  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系系主任擔任;另設置委員二至五人,由本系專任教師三人、學生代表一人,必要時得邀請合作機構代表一人組成。前項委員由系務會議決議產生,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系辦理校外實習業務人員擔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行政業務。

四.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五.  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所需經費由本系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六.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