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化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校外實習委員會核備
 
一.       為推展與督導學生實習業務,依據本校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七條規定,成立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置選任委員二至五人,成員為本系專任教師,時間以當選的第一個學年度的第二學期3月1日起算,為期二年。得邀請學生代表一人,必要時得邀請產業界人士一至三人;除學生代表任期一年外,其餘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三.       本會之任務包括:校外實習之規劃、合作機構之選定、訂定實習合作契約書、訂定合作計畫、學生實習單位之分發、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轉介、訂定學生校外實習成效、學生校外實習權益申訴案件協商與其他有關實習權益保障等事宜。 
四.   本設置要點經系、院務委員會通過後,送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