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學
1.獲有相關科系碩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並經本校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
2.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依本校「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申請,並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者。
二、修業年限
1.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2.碩士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修業年限,自修讀博士學位起,悉照博士班入學新生之規定。
三、修課及學分
1.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其中主修科目學分不得少於十二學分。
主修科目之適當性由指導教授與系主任認定。
2.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連同碩士班至少應修畢三十學分,其中主修科目學分不得少於十八學分。適用於畢業學分之修習科目由指導教授與系主任認定。
3. 以上學分計算均不含書報討論與學位論文。
4. 博士班研究生於修業期間至少需選修並通過四學期主修領域之書報討論課(每學期一學分)。
5. 博士班研究生必須通東海學則所規定之英文能力檢定測驗標準或以英文撰寫博士論文。
四、資格考試
1. 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依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辦理。
2. 博士班研究生應於入學後第一學期結束前選定指導教授,並依指導教授之研究領域參加資格考試。
3. 博士班資格考試以研究計畫口試方式進行。研究生在入學或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一學期後,得提出研究計畫暨進度,由考試委員進行口試。資格考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召集三至五人組成。口試成績以平均分數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可於六個月內另行更換計畫題目申請補考,以一次為限。
五、學位論文考試
1. 博士學位論文考試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辦理。
2. 研究生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前繳交論文題目、摘要及學位論文專業檢核表,完成研究生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審查後,方得申請學位考試,未符合專業領域審查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若學生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不符時,其指導教授應接受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本條文經 110 年 1 月 11 日系務會議、110 年 3 月 19 日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
3. 學位論文之完成需包括至少二篇論文被 SCI 所認定之期刊(Impact factor > 1.0)接受發表或專利歸屬權屬東海大學之發明專利 (須為除指導教授外貢獻最多者)。
論文若有多人共著,需由指導教授提出說明該研究生為主要貢獻者。
4. 研究生應於學位論文考試前二週,備齊符合本校規定格式之論文送達論文考試委員。
5. 學位論文考試委員之成員由指導教授推薦,並提請校長遴聘之。
6.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由校內外相關領域之學者五至七人組成,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其中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以上。
7. 學位考試成績由委員以無記名評分方式評定,以平均分數七十分為及格。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為不及格,以不及格論。
六、其他相關規定
1. 研究生修業中途更換論文指導教授須經系主任,指導教授與學生三方面同意始得更換。更換後至少須經兩年,並完成新指導教授及新領域之規定始得畢業。
2.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以選本系教授擔任論文指導教授為原則,且其學位論文題目須為指導教授之研究領域。若擬選外系或外校教授擔任共同指導教授,須先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
3. 研究生兼職依本校「研究生兼職規定要點」辦理。
七、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