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化學學系
博士學位侯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
94年9月26日系務會議通過
96年9月12日系務會議修正
107年9月3日系務會議修正
109年3月23日系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實施辦法依據本校博士學位侯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並於修業年限內通過博士學位侯選人資格考核(以下簡稱資格考核),始得由本系提出為博士學位侯選人。
第三條 本系資格考核以口試方式評量研究進度,研究生在入學或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一學期後,需提出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報告,由考試委員進行口試。口試以每學年辦理一至二次為原則,每學期以辦理一次為限。口試委員會得由指導教授提名三至五人組成。
第四條 每次口試成績以平均分數七十分為及格,累計二次口試及格,始通過資格考核,由本系填寫「博士班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侯選人資格考核通知書」送交教務組登錄,始得成為博士學位侯選人。
第五條 連續二次口試不及格者,視為未通過資格考核,得於二個月內舉行重考,未於期限內舉辦重考者應予退學。
第六條 重考由系主任指派系上資深教師擔任召集人,召集系上3至5名專任教師擔任委員並舉行綜合答辯,評估結果分為通過及失敗兩種,成功通過綜合答辯者,在學期間口試及格次數仍予累計,綜合答辯失敗者則應予退學。
第七條 本實施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送教務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