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第149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第151次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第161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學生職場競爭力,促使學生專業理論與實務結合,推動職場訓練,培養具業界所需專業能力之人才,特訂定東海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推動及督導落實校外實習相關機制,本校應成立校院系(所)三級校外實習委員會。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瞭解校外實習課程辦理情形及學生權益保障,並檢討實習學習成效,處理學生申訴或其他爭議事件。
第三條 實習機構應為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合法機構,且經學校實習相關單位評估為適合學生實習之國內外公民營校外機構。學生實習場所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且無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第四條 各(院)系所應於學生實習前,協助實習機構與本校簽訂「實習合約書」,以保障雙方權益。實習合約書規範學生至實習機構之相關權利義務,應包括下列事項:雙方負責事項、實習場所、實習期間、實習時數、相關保險及給付、實習生輔導內容及考核、實習生不適應之輔導轉換方式與實習爭議處理方式等事項。
第五條 校外實習應由各(院)系所配合課程內容與性質自行規劃,開設校外實習之必修或選修課程,並經課程委員審核通過。各(院)系所應負責學生實習之督導、課程成績考評、檢討學習成效及協調處理學生實習期間相關業務,以確保學生實習的安全與品質。
第六條 學生修習之實習課程在實習期滿後,經學校及實習機構共同評核成績合格者,始取得該學分,校外實習學分數與實習時數規定如下:
一、寒暑期實習課程:寒暑假期間安排學生至校外實習,至多開設4學分,每一學分的實習時數須達60小時(包括定期返校之座談會、研習活動及海外往來時間)。
二、學期實習課程:至多開設9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實習時間至少16週,或符合每一學分的實習時數須達60小時。
三、學年實習課程:得於上下學期開設至多9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實習時間全學年合計至少32週,或符合每一學分的實習時數須達60小時。
四、開設四年級之9學分校外實習課程,學生實習總時數未能達到540小時者,須提報校級校外實習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 各系(所)若將校外實習列為學生畢業條件時,應明訂於必修科目表中,並於新生入學時告知學生。學生若因身心因素不適合至實習機構實習,或學生在實習過程中不適應且經輔導及轉介機制未果者,各系(所)應為學生提供其他配套措施,使其得依其他方式進行實務學習,以取得畢業資格。
第八條 學生修習之校外實習課程為整學期實習課程者,其註冊與繳費依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生於實習期間因病或特殊事故無法如期報到或必須請假者,均應事先報經實習單位核准,並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定或依實習合約書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得另訂施行細則或各(院)系所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