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理學院化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6 年3 月6 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 年9 月10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3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 年12 月10 日校外實習委員會核備
中華民國 114 年2 月17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4 年5 月19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 年6 月24 日校外實習委員會核備
一. 為推展與督導學生實習業務,依據本校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七條規定,成立本系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置選任委員二至五人,成員為本系專任教師,時間以當選的第一個學年度的第二學期2月1日起算,為期二年。得邀請學生代表一人,必要時得邀請產業界人士一至三人;除學生代表任期一年外,其餘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三. 本會之任務包括:校外實習之規劃、合作機構之選定、訂定實習合作契約書、訂定合作計畫、學生實習單位之分發、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轉介、訂定學生校外實習成效、學生校外實習權益申訴案件協商與其他有關實習權益保障等事宜。
四. 本設置要點經系、院務委員會通過後,送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