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海大學理學院化學系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


     

 

 

 

東海大學理學院化學系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 109 9 10 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0 1 11 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0 3 19 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0 3 23 日系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 110 6 21 日系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實施辦法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訂定之。

第二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研究生得申請學位考試:

一、 修業滿一年。

二、 研究生應修畢本系「研究生修業規定」之學分。

三、 107學年度(含)起入學之研究生需通過本校規定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四、 完成論文初稿及論文原創性比對,並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

五、 需參加乙次以上論文壁報展出。

六、 學位論文通過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專業領域相符之審查 。

第三條

研究生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前繳交論文題目、摘要及學位論文專業檢核表,完成「學位論文專業檢核表」的專業領域審查後,方得申請學位考試,未符合專業領域審查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學位考試申請時間依學校行事曆規定,研究生需繳交下述資料至系辦公室,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一、指導教授同意書。

二、歷年成績單。

三、論文初稿。

四、論文壁報展出證明。

五、學位論文專業檢核表。

六、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

若發生經教育部認定不可抗力情事,致研究生無法提出論文壁報展出證明,經系務會議核准,研究生得免提出論文壁報展出證明申請學位考試。

第四條

1.    110 學年度(含)起申請學位考試需提供「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經本人及指導教授簽名後,正本交至系辦備查,副本供學位考試委員參考。

2.    論文相似度以低於25%為原則,如因特殊情況導致論文相似度高於()25%,請另提書面說明以供考試委員審酌處理。

第五條

研究生應於學位論文考試前二週,備齊符合本校規定格式之論文送達論文考試委員。

第六條

碩士學位論文撰寫語言由各指導教授決定之。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重複提出,違者依本校學生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但經由學術合作,與境外學校共同指導論文,並分別授予學位者,不在此限。

若學生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不符時,其指導教授應接受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第七條

碩士生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聘任原則另依東海大學化學系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辦理。

第八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設置委員三人至五人,校外委員均須三分之一()以上,由指導教授推薦,並由系主任提請校長遴聘之。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學位考試委員。

第九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該碩士班研究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者。

2、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上述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系務會議訂定之。

第十條

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以公開舉行為原則,考試時間、地點應於事前由系公布或通知應試研究生。

2、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以「預備會」或「審查會」名義,不予評定成績,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3、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須委員三人出席,出席委員中並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參加,始能舉行,否則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4、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等第制B-)為及格,一百分(等第制A+)為滿分,出席委員以無記名評分方式評定,以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為不及格,以不及格論。

5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6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十一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俟研究生繳交附有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始登錄成績並將該生學位考試結果通知書送教務處。

前項考試結果通知書應於期限前(第一學期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七月三十一日)繳交,逾期未送交者,以學位考試一次不及格論。

第十二條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依規定時間(第一學期通過學位考試者於二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通過學位考試者於八月十五日前),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依下列規定繳交,方得辦理離校手續:

1、將論文全文電子檔完整上網建檔,並經系審查通過。 

2、繳交二冊論文及學位論文網路公開授權書至本校圖書館,其中一冊轉送國家圖書館典藏。

逾期未繳交,未達修業年限屆滿者,次一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論文繳交最後期限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但至修業年限屆滿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碩士論文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公開傳輸,但若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者,需填具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申請書,經指導教授同意,且符合「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申請資格者,得申請延後公開。

第十三條

本校授予之碩士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1、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2、論文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依前項規定撤銷學位後,不得再以其前次學位考試不及格為由申請第二次學位考試。

撤銷學位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並依本校學則勒令退學。

第十四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本校及本系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