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理學院化學系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10 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1 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9 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3 日系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1 日系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
本實施辦法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訂定之。 |
第二條 |
符合下列規定之研究生得申請學位考試: 一、 修業滿一年。 二、 研究生應修畢本系「研究生修業規定」之學分。 三、 自107學年度(含)起入學之研究生需通過本校規定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四、 完成論文初稿及論文原創性比對,並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 五、 需參加乙次以上論文壁報展出。 六、 學位論文通過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專業領域相符之審查 。 |
第三條 |
研究生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前繳交論文題目、摘要及學位論文專業檢核表,完成「學位論文專業檢核表」的專業領域審查後,方得申請學位考試,未符合專業領域審查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學位考試申請時間依學校行事曆規定,研究生需繳交下述資料至系辦公室,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一、指導教授同意書。 二、歷年成績單。 三、論文初稿。 四、論文壁報展出證明。 五、學位論文專業檢核表。 六、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 若發生經教育部認定不可抗力情事,致研究生無法提出論文壁報展出證明,經系務會議核准,研究生得免提出論文壁報展出證明申請學位考試。 |
第四條 |
1. 自110 學年度(含)起申請學位考試需提供「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經本人及指導教授簽名後,正本交至系辦備查,副本供學位考試委員參考。 2. 論文相似度以低於25%為原則,如因特殊情況導致論文相似度高於(含)25%,請另提書面說明以供考試委員審酌處理。 |
第五條 |
研究生應於學位論文考試前二週,備齊符合本校規定格式之論文送達論文考試委員。 |
第六條 |
碩士學位論文撰寫語言由各指導教授決定之。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重複提出,違者依本校學生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但經由學術合作,與境外學校共同指導論文,並分別授予學位者,不在此限。 若學生學位論文與專業領域不符時,其指導教授應接受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
第七條 |
碩士生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聘任原則另依「東海大學化學系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辦理。 |
第八條 |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設置委員三人至五人,校外委員均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由指導教授推薦,並由系主任提請校長遴聘之。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學位考試委員。 |
第九條 |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該碩士班研究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者。 2、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上述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系務會議訂定之。 |
第十條 |
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以公開舉行為原則,考試時間、地點應於事前由系公布或通知應試研究生。 2、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以「預備會」或「審查會」名義,不予評定成績,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3、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須委員三人出席,出席委員中並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始能舉行,否則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4、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等第制B-)為及格,一百分(等第制A+)為滿分,出席委員以無記名評分方式評定,以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為不及格,以不及格論。 5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6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
第十一條 |
學位考試舉行後,俟研究生繳交附有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始登錄成績並將該生學位考試結果通知書送教務處。 前項考試結果通知書應於期限前(第一學期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七月三十一日)繳交,逾期未送交者,以學位考試一次不及格論。 |
第十二條 |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依規定時間(第一學期通過學位考試者於二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通過學位考試者於八月十五日前),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依下列規定繳交,方得辦理離校手續: 1、將論文全文電子檔完整上網建檔,並經系審查通過。 2、繳交二冊論文及學位論文網路公開授權書至本校圖書館,其中一冊轉送國家圖書館典藏。 逾期未繳交,未達修業年限屆滿者,次一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論文繳交最後期限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但至修業年限屆滿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碩士論文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公開傳輸,但若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者,需填具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申請書,經指導教授同意,且符合「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申請資格者,得申請延後公開。 |
第十三條 |
本校授予之碩士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1、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2、論文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依前項規定撤銷學位後,不得再以其前次學位考試不及格為由申請第二次學位考試。 撤銷學位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並依本校學則勒令退學。 |
第十四條 |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本校及本系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 |
本實施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